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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兴菌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8-11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甘肃天水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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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外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筹
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与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
格应符合: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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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领取薪酬。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其任职资格
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及第六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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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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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职责时有责任保证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保证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及时沟通与联系;
     (四)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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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
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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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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