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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兴菌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8-11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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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当发生对身份独
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无法符合独立
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
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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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设独立
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
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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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等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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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
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甘肃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独立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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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应当予以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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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
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司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
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
及时回复投资者。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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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
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
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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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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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
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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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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