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11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甘肃天水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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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监督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
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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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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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其他委员召集的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 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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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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