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债权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23-03-2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众兴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众兴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0570号
致: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参会方式对公司“众
兴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水众兴菌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03 月 0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众兴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03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3:30 召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
2023 年 03 月 0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众兴转债”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3 年 03 月 22 日下午 3:30,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
区(麦积区中滩镇)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与通讯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截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时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出席本
次会议的“众兴转债”债券持有人(含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债券张数 1,00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金额共计 100,000 元,占
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0245%。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2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众兴转债”项下的债务
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加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众兴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刘 继
经办律师:
姚 佳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