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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弘药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8-085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8日(星期四)14:30 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28号成都尊悦豪生
        酒店。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8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15:00至2018年11月8日15:
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柯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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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493,152,23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3.14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

份 484,591,6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875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8,560,6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6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9,112,929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35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
份8,560,6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9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各
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3,152,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2/4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2,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2,894,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8%;
反对 2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5,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743%;
反对 2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5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4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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