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2021-06-19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议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认真审核了
全部议案。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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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
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2021
年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
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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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
力及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地资本市场形象。本激励计划
所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
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
绩效考核,个人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确定激励对象
是否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制定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可
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
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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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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