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制度》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认真审核了全部议案。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二○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二○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认真审查,我们认
为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
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公
司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二○二一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二○二一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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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二○二一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二○二一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二○二一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二○二一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二○二一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各项基本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行使了内
部监督职能,有效防范了风险,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
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二一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二○二一年度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实际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本议案。
四、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二
○二一年度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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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我们同意本议案。
五、 二〇二二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二〇二二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结
合二○二一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
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可以充分
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六、 关于聘请二〇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其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能够满足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
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二○二二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购买原则为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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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动性好、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
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购买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
审议程序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内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
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调整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康弘国际生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一期)”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九、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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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
超过 2.5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现
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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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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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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