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7-19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9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8日(星期一)14:0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号成都新希望高
新皇冠假日酒店。
3、 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8
日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柯尊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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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601,271,407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5.39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228,026,0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7999%。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373,245,3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59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4,470,47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8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4,470,4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8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各
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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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4,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2%;
反对 1,267,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8%;弃权 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3,1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509%;
反对 1,26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489%;弃
权 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2%。
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
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4,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2%;
反对 1,267,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8%;弃权 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3,1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509%;
反对 1,26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489%;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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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2%。
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4,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2%;
反对 1,267,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8%;弃权 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3,1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509%;
反对 1,26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489%;弃
权 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2%。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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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备查文件
1、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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