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2022-08-23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9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8 月 30 日为激励计划相关权
益的授权日,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份股票增值权。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已经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康弘药业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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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增值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增值权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授予对象
(万股) 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人员 1 人 60.00 100% 0.0653%
合计 60.00 100% 0.0653%
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所有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60 个月。
(2)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本计
划等待期为 12 个月。
(3)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等待
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权: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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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数量占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获授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40%
权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权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权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
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
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增值
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行权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方可行权。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
以 2021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期
第二个行权
以 2022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期
第三个行权
以 2023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
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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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将激励
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
挂钩,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S) S≥9分 8分≤S<9分 7分≤S<8分 S<7分
行权比例 100% 90% 80% 0
各行权期内,在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
期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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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3、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对 2022 年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
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审核意见》。
4、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
案》,确定以 2022 年 8 月 30 日为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
的授权日。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
况
本次授予事项均与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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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满足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
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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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60.00 万份股票增值权。
四、 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情况
1、股票增值权的授权日:2022 年 8 月 30 日
2、行权价格:13.47 元/股
3、股票增值权的来源: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康弘药
业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4、授予数量:60.00 万份
5、授予人数:1 名
6、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增值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增值权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授予对象
(万股) 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人员 1 人 60.00 100% 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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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股票增值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增值权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授予对象
(万股) 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合计 60.00 100% 0.0653%
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五、 股票增值权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股票增值权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
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
负债的公允价值。
2、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
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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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
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影响较小。
六、 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行权日当天康弘药
业股票收盘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
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 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外籍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被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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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8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份股票增值权。
八、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确定股票增值权的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份股票增值权。
九、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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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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