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3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录
一、 本次注销、本次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本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 7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
体情况 ......................................................... 8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安排 ...... 10
五、结论意见 .................................................. 11
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和/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激励对象 指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
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
舍五入所致。
3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8 号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No. 168 Haide 3rd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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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
称“本次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
简称“本次行权”)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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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和本次行
权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和本次行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和本次行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
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
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和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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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本次注销、本次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本次行权事项已
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
部未收到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六) 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监事会对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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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以 2022 年
7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2.00 万份预
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97 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八)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
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九) 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十)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
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本次
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存
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相关离职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4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共计 166.00 万
份由公司注销。
7
根据公司确认的考核结果,28 名激励对象因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
达标,其第一个行权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中共计 3.52 万份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26 名激励对象因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第一个行权
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9.40 万份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
等情形,董事会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 10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188.92 万份不得
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注销上述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
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等待期为
分别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的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
期权数量的 40%。
根据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2021 年 7 月
19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行权期内,公司满足下列条件
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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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公告,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
发生上述情形。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行权期内,激励对象满足下列
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
形。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公司业绩考核需满足:以 2020 年经审
计的净利润值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扭亏为盈。(前述“净利润”
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
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 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值为基数,公司 2021
年的净利润已实现扭亏为盈。
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需满足以下考核要
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将激励
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
挂钩,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S) S≥9 分 9 分>S≥8 分 8 分>S≥7 分 7 分>S
行权比例 100% 90% 8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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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权期内,在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
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根据公司确认,298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9 分,
完全达标;28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26 名
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
期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届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安排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 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本次可行权的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中高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总计 326 人,可申请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 385.88 万份,占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91,946.3954 万股的 0.42%。
(三) 本次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2.18 元/份,若在行权前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 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可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主行权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
止。
(五)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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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本次注销、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届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行权的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本次行权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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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燕华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