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3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
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认真审核了全部议案。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二○二二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二○二二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二、 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 2022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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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行权期
的行权条件,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
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
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四、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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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
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发表意见如下:经核
查,公司此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
合法合规,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
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
值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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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情形,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外籍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被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8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份股票增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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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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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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