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柏龙: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关于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解除及撤销表决权委托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8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合同解除及撤销表决权委托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Beijing Rocpals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Room 1911, 19/F, Tower A, Van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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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解除及撤销表决权委托之
法律意见书
融法意字﹝2022﹞第 091426 号
致:陈伟雄、陈娜娜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陈伟雄、陈娜娜
的委托,就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控股股
东陈伟雄先生和陈娜娜女士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泰集团”)《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
下简称“《合作协议》”)、《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
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的解除及撤销表决权委
托一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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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要查阅的文件。委托人已向本所保证,委托人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对该等事实和
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合同解除权效力及撤销表决权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合同解除权效力及撤销表决权可能
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合同中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
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
信用评级等内容,该等引述(如有)并不意味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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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本次合同解除相关效力及撤销表决
权委托认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
此同意,委托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参考材料一并交至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有关的基本事实及文件
本所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对柏堡龙、陈伟雄先生、
陈娜娜女士向本所提供的如下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
1、2021 年 11 月 2 日,柏堡龙与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
娜娜夫妇与中泰集团签署了《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2、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与
中泰集团签署了《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3、2022 年 1 月 11 日,柏堡龙及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向中
泰集团送达《催告函》。
4、2022 年 1 月 21 日,中泰集团对柏堡龙及陈伟雄先生、陈娜
娜女士送达《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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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 年 2 月 16 日,柏堡龙及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向中
泰集团送达《解除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通知书》。
二、关于合同约定及中泰集团履约情况
1、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或其下属公司(为免疑义,
甲方或其下属公司,在本协议中统称为“甲方”)作为实施主体,通
过股份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同时还
约定了违约责任,如“甲方(中泰集团)未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
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合作协议》第 6.2 条“若任何一方违反
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或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通
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
失。”此条款属于单方行使解除权约定,该条款系合同三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也不违反公序
良俗,该条款合法有效,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之日,中泰集团仍未履行任何“积极化解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
各项工作”的合同义务。
2、根据《委托协议》第 10.4 条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的解除
权“甲方未实施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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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即享
有单方解除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单方解除权系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该条款合法有效,应认定为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拘
束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之日,中泰集团仍未履行任何“改善上市
公司质量的有效措施”的合同义务。
综上,鉴于中泰集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柏堡龙及陈伟雄先生、
陈娜娜女士已经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向中泰集团发出《催告函》,履
行了书面催告的义务,至今已过该《催告函》中催告方予以展期的期
限。中泰集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均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合作协议》与《委
托协议》的解除应以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中泰集团时生效,目前该通知
书早已完成送达。
三、关于撤销表决权委托的法律依据
1、根据《委托协议》的内容及相关规定,陈伟雄先生、陈娜娜
女士与中泰集团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应属于《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
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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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
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法律规定授予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对于
委托享有任意解除权,并没有附加对解除行为的限制。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
合意解除合同,或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委托协议》中的“不可撤销”
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双方在表达一种强烈的合作意愿与态度。
如委托方与受托方合意,可以解除;即便受托方不同意,但发生了法
定或约定的情形,委托方也可以行使《民法典》上的单方解除权;更
甚至委托方只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仍然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表决权
委托。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实质上是可以撤
销的。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下,依约定行
使该权利并无法律障碍。
1、表决权委托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基于
信任关系下产生的一种民事关系,当信任关系不存在时,委托关系也
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委托人或被委托人都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即使
协议中有约定不可撤销,也无法对抗《民法典》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
(任意撤销权)。
2、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已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向中泰集团
送达了《解除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通知书》,根据上述《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即,陈伟
雄先生、陈娜娜女士授予中泰集团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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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委托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行使解除权后《委托协议》解除,表决权当然回归于股权所有人。
受托人即中泰集团当然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人可依法依规向交易所
申请变更相关登记。如受托人对表决权委托合同解除不服并据此要求
赔偿的,可以提起诉讼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此影响的也仅仅是
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对于依法行使的解除权和表决权回归于股东并无
影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中泰集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
违约,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均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合作协议》
和《委托协议》的解除应以合同解除通知送达新疆中泰时生效。
2、《委托协议》中的“撤销”并非《民法典》法律规定中的可
撤销权,仅是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委托方承担的一项合同义务。在《委
托协议》履行中发生了约定的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下,陈伟雄
先生、陈娜娜女士对于委托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
3、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行使解除权并收回表决权后,中泰集团当然不再享有表决权。中
泰集团若对《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不服并提起诉讼,基于委托合同
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得单方撤销”委托的约定,不适于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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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决的或合法解除或违约解除的赔偿问题,并不影响陈伟雄先生、
陈娜娜女士收回其表决权。
本法律意见书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公章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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