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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柏龙: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关于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解除及撤销表决权委托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8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合同解除及撤销表决权委托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Beijing Rocpal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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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解除及撤销表决权委托之
                         法律意见书


                                    融法意字﹝2022﹞第 091426 号



致:陈伟雄、陈娜娜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陈伟雄、陈娜娜

的委托,就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控股股

东陈伟雄先生和陈娜娜女士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泰集团”)《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

下简称“《合作协议》”)、《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

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的解除及撤销表决权委

托一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自律规
                                1
则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要查阅的文件。委托人已向本所保证,委托人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对该等事实和

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合同解除权效力及撤销表决权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合同解除权效力及撤销表决权可能

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合同中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

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

信用评级等内容,该等引述(如有)并不意味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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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本次合同解除相关效力及撤销表决

权委托认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

此同意,委托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参考材料一并交至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有关的基本事实及文件


    本所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对柏堡龙、陈伟雄先生、

陈娜娜女士向本所提供的如下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

    1、2021 年 11 月 2 日,柏堡龙与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

娜娜夫妇与中泰集团签署了《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2、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与

中泰集团签署了《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3、2022 年 1 月 11 日,柏堡龙及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向中

泰集团送达《催告函》。

    4、2022 年 1 月 21 日,中泰集团对柏堡龙及陈伟雄先生、陈娜

娜女士送达《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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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22 年 2 月 16 日,柏堡龙及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向中

泰集团送达《解除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通知书》。


    二、关于合同约定及中泰集团履约情况


    1、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或其下属公司(为免疑义,

甲方或其下属公司,在本协议中统称为“甲方”)作为实施主体,通

过股份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合法合规的积极化解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各项工作”;同时还

约定了违约责任,如“甲方(中泰集团)未实际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

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合作协议》第 6.2 条“若任何一方违反

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或本次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通

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

失。”此条款属于单方行使解除权约定,该条款系合同三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也不违反公序

良俗,该条款合法有效,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之日,中泰集团仍未履行任何“积极化解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等

各项工作”的合同义务。

    2、根据《委托协议》第 10.4 条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的解除

权“甲方未实施对上市公司纾困进行帮助并取得明显效果,经乙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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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的;”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即享

有单方解除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单方解除权系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该条款合法有效,应认定为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拘

束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之日,中泰集团仍未履行任何“改善上市

公司质量的有效措施”的合同义务。

    综上,鉴于中泰集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柏堡龙及陈伟雄先生、

陈娜娜女士已经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向中泰集团发出《催告函》,履

行了书面催告的义务,至今已过该《催告函》中催告方予以展期的期

限。中泰集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均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合作协议》与《委

托协议》的解除应以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中泰集团时生效,目前该通知

书早已完成送达。


    三、关于撤销表决权委托的法律依据


    1、根据《委托协议》的内容及相关规定,陈伟雄先生、陈娜娜

女士与中泰集团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应属于《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

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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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

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法律规定授予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对于

委托享有任意解除权,并没有附加对解除行为的限制。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

合意解除合同,或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委托协议》中的“不可撤销”

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双方在表达一种强烈的合作意愿与态度。

如委托方与受托方合意,可以解除;即便受托方不同意,但发生了法

定或约定的情形,委托方也可以行使《民法典》上的单方解除权;更

甚至委托方只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仍然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表决权

委托。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实质上是可以撤

销的。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下,依约定行

使该权利并无法律障碍。

    1、表决权委托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基于

信任关系下产生的一种民事关系,当信任关系不存在时,委托关系也

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委托人或被委托人都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即使

协议中有约定不可撤销,也无法对抗《民法典》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

(任意撤销权)。

    2、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已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向中泰集团

送达了《解除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通知书》,根据上述《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即,陈伟

雄先生、陈娜娜女士授予中泰集团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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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委托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行使解除权后《委托协议》解除,表决权当然回归于股权所有人。

受托人即中泰集团当然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人可依法依规向交易所

申请变更相关登记。如受托人对表决权委托合同解除不服并据此要求

赔偿的,可以提起诉讼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此影响的也仅仅是

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对于依法行使的解除权和表决权回归于股东并无

影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中泰集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

违约,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均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合作协议》

和《委托协议》的解除应以合同解除通知送达新疆中泰时生效。

    2、《委托协议》中的“撤销”并非《民法典》法律规定中的可

撤销权,仅是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委托方承担的一项合同义务。在《委

托协议》履行中发生了约定的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下,陈伟雄

先生、陈娜娜女士对于委托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

    3、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行使解除权并收回表决权后,中泰集团当然不再享有表决权。中

泰集团若对《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不服并提起诉讼,基于委托合同

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得单方撤销”委托的约定,不适于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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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解决的或合法解除或违约解除的赔偿问题,并不影响陈伟雄先生、

陈娜娜女士收回其表决权。

    本法律意见书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公章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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