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柏龙:柏堡龙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01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Beijing Rocpal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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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熊希哲律师、高鹏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柏堡
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陈伟雄、陈娜娜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
董事会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
陈伟雄、陈娜娜提请董事会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函》;
3、陈伟雄、陈娜娜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向公司监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
1
监事会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及公司监事会作出的《关于
陈伟雄、陈娜娜提请监事会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函》;
4、召集人陈伟雄、陈娜娜、倪秋萍、丁晓丹、卢金华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
作出的《关于公司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暨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柏堡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 ”);
6、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柏堡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
“《临时提案公告》”);
7、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柏堡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暨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以下简称“《自行召集提示性公告》 ”);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陈伟雄、陈娜娜、倪秋萍、丁晓丹、
卢金华。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自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前已履行了以下程序:
(1)召集人陈伟雄、陈娜娜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
于提请董事会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同日公司董事会以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由拒绝了其请求,因此公司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2)召集人陈伟雄、陈娜娜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向公司监事会书面提交了《关
于提请监事会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同日公司监事会以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由拒绝了其请求,因此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3)召集人陈伟雄、陈娜娜、倪秋萍、丁晓丹、卢金华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向公司送达《关于公司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暨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召集人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提请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 点整在普宁市流沙东
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柏堡龙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到
2022 年 6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3
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217,238,75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0.3798%。
2、据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05,190,01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38.1402%,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并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本所见证律师均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4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48,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48,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2396%。
4、经核查,召集人在自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前连续 90 日合计持有的股份数
量已超过 10.00%,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行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在特定情形下召集
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审议和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进行
了见证,现场参会股东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亚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计同意选票数 212,829,51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0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选票数为:7,728,501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3.6733%。
该议案表决通过。
2、《选举刘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计同意选票数 212,013,11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4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选票数为:6,912,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9472%。
该议案表决通过。
4
3、《选举刘秀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计同意选票数 211,970,5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4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选票数为:6,869,5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6.5963%。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许承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计同意股数 217,23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股数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2,133,14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计同意股数 217,23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股数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2,133,14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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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高鹏 熊希哲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高鹏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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