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柏龙: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7-16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ST 柏龙 公告编号:2022-053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7 月 15 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或“公
司”)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
“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2 号)《关于对广东柏
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雄、陈娜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
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雄、陈娜娜:
经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3 日,柏堡龙发布《关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及实际控制人签
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 11 月 3
日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泰)
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及或公司应于协议签署
30 日内按新疆中泰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柏堡龙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调
整等合作事项。但柏堡龙在 2021 年 12 月 3 日前并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事
项,也未披露相关协议重要约定的执行和进展情况。
(二)表决权委托相关信息披露前后矛盾。
柏堡龙 11 月 3 日公告的“交易概述”部分披露,陈伟雄、陈娜娜将其持有
的柏堡龙 29%股份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
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称为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泰集团行使。但同
时披露的《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生效及解除”相关章节约定
了各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该合同解除权可能导致表决权委托事项的撤
销,2022 年 6 月 12 日柏堡龙、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签署了《关于<广东
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
议>之解除协议》。上述公告关于表决权不可撤销的信息披露前后矛盾,公司未向
投资者作出充分解释说明或风险提示。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2022 年 5 月 28 日,柏堡龙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暨公司控制
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已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解除并生效,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新疆中泰控股股东新疆国
资委变更为陈伟雄、陈娜娜,同时披露了新疆中泰相关回复函,回复函表示不同
意陈伟雄、陈娜娜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2022 年 6 月
16 日,柏堡龙再次发布公告披露,陈伟雄、陈娜娜与新疆中泰相关解除协议生
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新疆国资委变更为陈伟雄、陈娜娜。上述公告关于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信息披露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
柏堡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规定。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陈伟雄任柏堡龙董事长,陈娜
娜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柏堡龙及
陈伟雄、陈娜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
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
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