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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柏龙: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2-16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ST 柏龙            公告编号:2022-090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堡龙”)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
188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雄、陈娜娜、王琦、江伟荣、胡秋:
    经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柏龙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ST
柏龙因违规担保事项,4.1 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及 899 万元利息被银行划扣,公司
将相关款项记入其他应收款,并于 2021 年将欠款方调整为作为被担保方的 7 家
供应商,但未计提任何坏账准备。经查,该 7 家供应商财务情况恶化,无力偿坏
债务,其中 4 家拖欠公司财务资助款项 9.38 亿元,公司对相关应收款均已全额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针对前述违规担保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ST 柏龙实际控
制人陈伟雄、陈娜娜于 2021 年 4 月出具《承诺函》,作出了补偿承诺。但截至
2022 年 6 月末,《承诺函》提及的评估价值 3 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因对 ST 柏龙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仍处于质押状态,未能登记至公司名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现
金补偿承诺也未落实。ST 柏龙在未充分评估前述 4.19 亿元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
损失率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会计估计不够谨慎,对 2021 年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2018 年 2 月,ST 柏龙向广东南
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建设)预付工程款 6000 万元,2019 年 9 月,
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南华建设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前述预付工程款。公司管理层在
更换承建商的情况下,未对预付给前承建商的工程款及时进行催收。截至 2021
年末,相关预付工程款挂账超过 3 年,尚余 5615 万元未收回。公司披露的 2021
年财务报表未对相关预付工程款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
一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一)经董事会审批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超期未归还。2020 年
10 月 16 日,ST 柏龙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1
亿元补流资金超期未归还,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第 44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
规定.
    (二)未经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违规补充流动资金。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ST 柏龙除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尚未转回募集资金账户
专户外,还未经董事会审批,用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38
亿元,其中 1.02 亿元被南粤银行划扣偿还银行借款。截至目前,上述违规补流
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第
44 号)第七条和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有关监事履职情况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ST 柏龙时任监事会主席胡秋长期失联,未实际
履职,但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秋
女士主持”,2020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
胡秋女士主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ST 柏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ST 柏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时任总经理陈娜娜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江伟荣对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监事履职的相关信息
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王琦对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监事胡秋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监事履职相关信息
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ST 柏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陈伟雄、陈娜娜、江伟荣、王琦、胡
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 柏
龙应对前述财务核算问题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及时更正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相关整改工作应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整改情况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
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
吸取教训,不断强化规范运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
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