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D0018号 致: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久远银海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 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久远 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简称“《董 事会决议》”); 3. 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久远 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简称“《监 事会决议》”); 4. 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久远 1 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5.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 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银海芯座25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 2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9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春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7月14日,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 公司股份127,414,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749%。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公司股份19,404,43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1793%。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临时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期间,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3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 作了审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及精神,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侯选人的议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783,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反对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无回避表决 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1,727,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97.9536%;反对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 者持有股份总数的1.4795%;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5669%。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9%;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无回避表决 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4 同意54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1620%;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27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5669%。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9%;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无回避表决 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54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1620%;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27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5669%。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9%;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无回避表决 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54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1620%;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27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5669%。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9%;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无回避表决 情形; 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54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1620%;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27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5669%。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9%;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无回避表决 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54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1620%;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27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5669%。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9%;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无回避表决 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54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1620%;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27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5669%。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9%;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无回避表决 6 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54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1620%;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2712%;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5669%。 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1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97%;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无回避表决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55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7288%;反对1,2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27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9%;反对1,21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无回避表决情形;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64,074股, 同意54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 数的31.1620%;反对1,21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68.83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 (二) 股东大会决议与记录的签署 根据公司参会股东推举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 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结果。 经查阅和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大鹏 漆小川__________________ 杨华均__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7 月 19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