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2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万
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职、独立判断原
则,出席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审议了如下议案,对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19 年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_____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 力
年 月 日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_____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益新
年 月 日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_____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胡世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