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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4-29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下列
情形之一出现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到股东大会决议
作 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
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发行债券或上市的方案;
    (四) 修订公司章程;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回购公司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进
行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改选董事、监事
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章 关联交易中的董事回避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上
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时,在征得与会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表决。同时对非
关联交易的股东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予以披露。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
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
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交易
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交易事项作说明,并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
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表决,主持人应宣
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
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
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地点、日期、时间、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和
记录员签名,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起作为公司档案在
公司住所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
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
件送出。
    第六十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
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
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
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
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大会应当对每个
提案分别做出决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修订本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
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
“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
大会,解释权归董事会。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