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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里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04-29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 1 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选举审计委员会时,对候选委员
采取逐个表决。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
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
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
面或电话或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
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