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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里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04-29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提案获得通过的,新

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后即可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聘任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

面或传真或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