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2019-03-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西安
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印务”、“上市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6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王炳全 010-57601708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盛培锋 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9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 万元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移岭
实际控制人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林蔚
联系电话 029-687121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6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012
号《关于核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7.98 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2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19,950.00 万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3,07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80.00 万元。希格玛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的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希会验字(2016)0046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招商证券对环球印务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
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环球印务完
成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 2016 年 6 月 8 日)、2017 年、2018 年二个
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期间内,招商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工作,
参与环球印务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
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完成了对环球印务的保荐工作。具体
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2017 年 4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解刚先生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决定由盛培
锋先生接替解刚先生的保荐代表人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
动资金外,无其他与保荐机构保荐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方履行了承诺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环球印务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
师、 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环球印务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环球印务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
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交流,且
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环球印务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环球印务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
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
导期间,环球印务能够在保荐机构督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
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环球印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环球印
务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督导期间环球印务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保荐代表人: 王炳全 盛培锋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