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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8-10-31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融合公司发展与优秀人才的成长,

完善利益共享及相应的约束机制,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核心团队的个人利益

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1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

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中层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

干,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不超过 30 人,不包含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最终参与人员以及各持有人的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

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对象可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自筹资金、盈亏自

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即 2018 年

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期间公司回购的股票 1,971,923 股,占公司回购

前总股本比例约为 1.70%,该部分股票将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份,

通过非交易方式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包括:

    1、员工的合法薪酬;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参与对象认购情况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30 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终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

况确定。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为公司 2018 年 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期间回购的股票 1,971,923 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比例约为 1.70%。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本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回购专户里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一旦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本计划

的存续期。

    本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

司回购专户的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

票也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行为

    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第十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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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②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③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④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⑤在计划实施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⑥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6、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

东权利等职权,管理委员会对全体持有人负责,向持有人会议汇报工作并接受其

监督。

    7、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

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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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每份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计划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的风险,自负盈亏;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个人不得要求单独分配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

    6、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均

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

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可转债

等融资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行使股东权利;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1、持有人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5
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

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3、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

人会议的说明。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

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

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会议应由持有人本人出席;持有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持有人

的权利。持有人未出席持有人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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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

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1、公司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

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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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等规定,行使以下

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

    (2)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

权利;

    (5)拟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或发

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6)代表全体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根据管理办法对持股计划的财产进行处置;

       (9)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2、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主持持有人会议;

    (2)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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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

    2、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时间;

    (2)召开方式;

    (3)会议地点;

    (4)审议事项。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5、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6、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记录和会议记录,参会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决议记录和会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

    7、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决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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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申请退出或转让,亦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

务或作类似处置。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丧失行使其

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持有人会议表决权等持有人权益: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

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持有人出现上述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权益转让本次持股计划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照自筹资

金原始出资金额与届时市场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动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所持有的持股计

划份额及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3)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

不作变更。

    (4)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5)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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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文中所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事由

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4、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6、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归员工持股计划所有。

    7、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

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本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二分之一(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

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二分之一

(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已全部变现时,


                                  11
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二分之一(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税费

    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其他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

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

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3、本持股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4、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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