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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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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四-五层       邮编: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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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863 号



致: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
细则》”)、《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
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72 号中闽大厦 2702 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股份总数 76,960,600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
66.34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 名,所持股份总数 200 股。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所持股份总数 76,96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3455%。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
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
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
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代
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最终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960,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960,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960,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朱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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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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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