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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8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内容,以及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的内容,对公司章程涉及注册资本及股份回购事项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720

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720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权益所必需。

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司股份的活动。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份的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份的事项;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半数通过。

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且还须经全体独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