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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3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

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意将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延长

为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即延长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