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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08-26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吉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受聘议案的时间截

止起算。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

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交

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自聘任之日起,至董事会任

期届满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