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26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
式,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
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
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
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
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
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
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
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
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
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
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
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
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 十 八 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
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
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
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订立担保格
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
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
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
    (五)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审
计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应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
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
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经办责任人要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到期
归还情况等,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报告公司领导,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
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
保义务、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有
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相关
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
大风险时,公司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
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后,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
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工作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采取相关措施: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条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
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