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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26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厦门吉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
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公司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
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方式、原因、减
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或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时,应当通过公
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
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
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本人
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公司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禁止
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