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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2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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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621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召集。

       根据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湖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9,473,316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7.4284% , 占 公 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48.202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2,226,4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8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98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246,8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430%,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3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246,8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94%,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庄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503,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277,1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154%。

    庄浩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张和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503,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277,1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154%。

    张和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庄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503,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277,1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154%。

    庄澍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廖生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503,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277,1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154%。

    廖生兴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王亚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503,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277,14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154%。

    王亚朋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张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894,4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668,0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0.8553%。

    张国清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杨晨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894,4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668,0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0.8553%。

    杨晨晖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2.03 《选举蔡庆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894,4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668,0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0.8553%。

    蔡庆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 《选举韩建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7,894,4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6,668,0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0.8553%。

    韩建书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8,717,11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7%;756,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90,677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305%;756,2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95%;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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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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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