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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科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9-04-25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作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职、独立判断原则,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 9,153,820.1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50,655,796.99 元,
减去本年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915,382.02 元(按 2018 年度公司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减去本年度分配 2017 年普通股股利 2,600,000.00 元,母公
司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56,294,235.14 元。董事会提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是:以公司 2018 年末总股本 1 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000,00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分派总额
不变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所做的利润分配承诺,是科学、合理
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
行,能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
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
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公司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市和科达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电镀”)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和科达超声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超声”)对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担保有效期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深圳超声实际为深圳电镀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
    深圳超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2018 年度公司、
子公司东莞市和科达液晶设备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苏州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
司拟对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担保有效期自签署相关协议
之日起 1 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签署相关协议。
    上述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
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合理的分红政策,更
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开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铁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