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5-16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方式购买高登华、谢云、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
微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湖北东田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已经在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召开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分析,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本次交
易完成后,预计交易对方高登华、谢云夫妇及其共同持股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 5%以上,预计交易
对方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亦将达到
5%以上,高登华、谢云、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
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编制的《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次重组拟签署的
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四、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标的
公司、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本次交易最终价格将由交易各方参考标的公司评估情况协商确定,交易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开梁__________________
周铁华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