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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科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2019-12-0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     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证券简称                     和科达                 证券代码   002816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益阳市瑞和成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收购方式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瑞和成控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覃有倘、龙小明和邹明持有的上市
方案简介
                             公司 29,99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9%。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
1.1.1                                                            是
        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
        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
1.1.2                                                            是
        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
        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1.1.3                                                            是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1.1.4   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         是
        身份证明文件




                                                                                      —1—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收购人监事陈辟疆拥
                                                                  否
         者护照                                                        有加拿大居留权
                                                                       金文明(实际控制
                                                                       人):710100004466;
                                                                       潘三宝(金文明母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是        亲         )     :
                                                                       320503193609021544
1.1.5                                                                  ;王秀(金文明配偶的
                                                                       母亲):001600033025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不适用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1.1.6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    是
         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不适用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1.2.1                                                                           不适用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1.2.2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不适用
         者护照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1.2.3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系                      不适用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关
1.2.5                                                                           不适用
         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1.2.6    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不适用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2—
                                                                   收购人已出具相关承
                                                                   诺,财务顾问已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         统、失信被执行人,海
1.3.1                                                         否
        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关、税务、环保、安全
                                                                   生产等网站核查了收
                                                                   购人诚信记录,并取
                                                                   得了收购人信用报
                                                                   告。
                                                                   收购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
                                                                   承诺,财务顾问已通
                                                                   过信用中国网站、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        系统、失信被执行人,
1.3.2   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      否   海关、税务、环保、安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明                全生产等网站核查了
                                                                   收购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诚信记录,
                                                                   并取得了收购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
                                                                   用报告。




                                                                           —3—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高级
                                                                 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
                                                                 承诺,财务顾问已通
                                                                 过信用中国网站、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失信被执行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海关、税务、环保、安
1.3.3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   是
                                                                 全生产等网站核查了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高级
                                                                 管理人员的诚信记
                                                                 录,并取得了收购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高级管理人
                                                                 员信用报告。
                                                                 收购人已出具相关承
                                                                 诺,财务顾问已通过
                                                                 信用中国、失信被执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1.3.4                                                       是   行人等网站、裁判文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书网核查了收购人诚
                                                                 信记录,并取得了收
                                                                 购人信用报告。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
         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                 不适用
1.3.5
         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他
                                                                          不适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依法纳税,最近 3 年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
                                                                 行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
1.3.7    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   是
         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1.4.1                                                       是
         定的情形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4.2                                                       是
         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人
                                                                             不适用
         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1.5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或
                                                                             不适用
         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是
1.6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政
                                                            是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2.1.1                                                            否
         的收购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是
2.1.2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否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是
2.1.3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是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是
                                                                      收购人暂未有增持计
2.3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否   划但不排除未来进一
                                                                      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
2.4                                                         是
         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
3.1.1    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足   是
         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是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
3.1.2.   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             不适用,不存在附加
1        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             义务
         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5—
                                                                       不适用,不存在以员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否
                                                                       工安置费、补偿费抵
3.1.2.    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扣收购价款
2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不适用
          门批准
                                                                       不适用,不存在以资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抵扣收购价款或在
3.1.2.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
                                                                       收购的同事进行资产
3         并签署相关协议
                                                                       重组安排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不适用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行
3.1.3                                                        是
          相关承诺的能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3.1.4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是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否
3.2.1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是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是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是
3.2.2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购             不适用,收购人不存
          的支付能力                                                   在大额应付账款




         —6—
                                                                 收购人系由金文明与
                                                                 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陈辟疆共同
                                                                 投资设立,金文明控
                                                                 制的核心企业包括苏
                                                                 州格鲁曼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苏州凌志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苏
                                                                 州斯塔克机械制造科
                                                                 技有限公司,益阳高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实         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2.3   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持续   是    系益阳高新技术产业
        经营能力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
                                                                 下属全资控股公司,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为国家级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规划
                                                                 总面积约 67.07 平方
                                                                 公里,已发展形成了
                                                                 智能制造业、电子信
                                                                 息产业、新材料新能
                                                                 源产业、健康养老产
                                                                 业四大产业集群。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已         不适用,实际控制人
3.2.4   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有实业管理经理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是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3.3.1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    是
        运营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
3.3.2                                                       是
        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
3.3.3                                                       是
        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不
4.1     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是
        获得资金的情况

                                                                         —7—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
                                                                        不适用,收购人本次
         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
4.2                                                                     收购资金来源于股东
         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
                                                                        投入
         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否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
4.4.1                                                              否
         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4.4.2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          否
         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不适用,未经审计
         会计政策
4.4.3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不适用,未经审计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未经审计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
4.4.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                        不适用
         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4.4.5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是
         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               不适用,收购人非上
         称及时间                                                       市公司
4.4.6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               不适用,收购人非境
         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外投资者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
         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                        不适用
         核查
4.4.7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是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是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5.1.1                                                         是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是
5.1.2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        否


        —8—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否
5.1.3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否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5.1.4                                                       是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收购人已经承诺不存
                                                                      在收购资金来源于上
                                                                      市公司的情况,财务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是        顾问将对过渡期收购
        金往来进行核查
                                                                      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5.1.5
                                                                      交易和资金往来持续
                                                                      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收购人已经承诺不存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信    是        在收购资金来源于上
        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市公司的情况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不适用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规
5.2.1                                                                          不适用
        定履行披露义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年
        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
5.2.2                                                                          不适用
        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
5.2.3                                                                          不适用
        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不适用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不适用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3
5.3.2                                                                          不适用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不适用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履
5.4.1                                                                          不适用
        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5.4.2                                                                          不适用
        披露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
5.5                                                                            不适用
        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不适用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5.6.1                                                                          不适用
        五十一条的规定


                                                                                —9—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和
           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在资     不适用
5.6.2
           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提
5.6.3                                                           不适用
           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5.6.4                                                           不适用
           份的,是否已核查
5.6.4.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     不适用
1
5.6.4.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管
                                                                不适用
2          理和决策程序
5.6.4.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件
                                                                不适用
3          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经
                                                                不适用
           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5.6.6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不适用
           情况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7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8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要
5.7        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     不适用
           因)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
5.7.1                                                           不适用
           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5.7.2                                                           不适用
           序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5.7.3                                                           不适用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
5.7.5                                                           不适用
           明




         — 10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的
5.7.6                                                              不适用
        要求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5.7.7                                                              不适用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5.7.9                                                              不适用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5.7.1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不适用
0       准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5.8                                                                不适用
        化)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
5.8.1                                                              不适用
        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
        资到位情况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
5.8.2                                                              不适用
        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
        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
        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来
5.8.3                                                              不适用
        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
        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的
5.8.4   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不适用
        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是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等
5.9.2                                                         是
        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5.9.3                                                         是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其
        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制
5.9.4                                                              不适用
        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11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似
6.1                                                        是
        机构批准
                                                                     不适用,本次收购无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需报批或备案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
6.3                                                        是
        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是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是
                                                                     收购人暂无未来 12 个
                                                                     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
                                                                     整的明确计划。但从
                                                                     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能力和盈利能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经
7.2                                                             否   力,以及改善上市公
        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
                                                                     发,收购人在符合资
                                                                     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可
                                                                     能在未来 12 个月内尝
                                                                     试对其资产、业务进
                                                                     行优化调整。




      — 12 —
                                                              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明确计划,或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但是,从
                                                              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能力和盈利能
                                                              力,改善上市公司资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产质量的角度出发,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否
7.3                                                           如果在未来十二个月
      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内筹划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负
                                                              债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或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届
                                                              时,收购人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 13 —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暂无调整计划,本次
                                                                权益变动完成后,收
                                                                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行使股东权利,向上
7.4                                                        是
        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届时,上市公司将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
                                                                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的计划。如果根据上
                                                                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7.5                                                        否   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应的法定
                                                                程序和义务。
                                                                收购人暂无在收购完
                                                                成后 12 个月内其他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
                                                                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
                                                                划或建议。如果形成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否   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
                                                                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计划,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之要求,履行相应
                                                                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 14 —
                                                                         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
                                                                         司员工聘用计划做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如
                                                                         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7.7                                                           否
         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义
                                                                         务。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独
8.1.1                                                         是
         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是
8.1.2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是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如
         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在
8.1.3                                                         是
         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
         施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人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
8.2                                                           是
         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
         争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                不适用,收购人不存
8.3
         公司的影响                                                      在其他特别问题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国金证券按照行业公允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
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对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收购人的标
         准填报第一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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