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2019-12-0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 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证券简称 和科达 证券代码 002816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益阳市瑞和成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收购方式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瑞和成控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覃有倘、龙小明和邹明持有的上市
方案简介
公司 29,99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9%。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
1.1.1 是
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
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
1.1.2 是
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
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1.1.3 是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1.1.4 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 是
身份证明文件
—1—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收购人监事陈辟疆拥
否
者护照 有加拿大居留权
金文明(实际控制
人):710100004466;
潘三宝(金文明母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是 亲 ) :
320503193609021544
1.1.5 ;王秀(金文明配偶的
母亲):001600033025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不适用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1.1.6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 是
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不适用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1.2.1 不适用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1.2.2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不适用
者护照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1.2.3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系 不适用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关
1.2.5 不适用
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1.2.6 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不适用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2—
收购人已出具相关承
诺,财务顾问已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 统、失信被执行人,海
1.3.1 否
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关、税务、环保、安全
生产等网站核查了收
购人诚信记录,并取
得了收购人信用报
告。
收购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
承诺,财务顾问已通
过信用中国网站、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 系统、失信被执行人,
1.3.2 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 否 海关、税务、环保、安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明 全生产等网站核查了
收购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诚信记录,
并取得了收购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
用报告。
—3—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高级
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
承诺,财务顾问已通
过信用中国网站、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失信被执行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海关、税务、环保、安
1.3.3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 是
全生产等网站核查了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高级
管理人员的诚信记
录,并取得了收购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高级管理人
员信用报告。
收购人已出具相关承
诺,财务顾问已通过
信用中国、失信被执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1.3.4 是 行人等网站、裁判文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书网核查了收购人诚
信记录,并取得了收
购人信用报告。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
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 不适用
1.3.5
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他
不适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依法纳税,最近 3 年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
行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
1.3.7 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 是
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1.4.1 是
定的情形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4.2 是
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人
不适用
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1.5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或
不适用
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是
1.6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政
是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2.1.1 否
的收购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是
2.1.2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否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是
2.1.3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是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是
收购人暂未有增持计
2.3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否 划但不排除未来进一
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
2.4 是
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
3.1.1 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足 是
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是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
3.1.2. 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 不适用,不存在附加
1 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 义务
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5—
不适用,不存在以员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否
工安置费、补偿费抵
3.1.2. 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扣收购价款
2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不适用
门批准
不适用,不存在以资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抵扣收购价款或在
3.1.2.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
收购的同事进行资产
3 并签署相关协议
重组安排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不适用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行
3.1.3 是
相关承诺的能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3.1.4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是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否
3.2.1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是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是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是
3.2.2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购 不适用,收购人不存
的支付能力 在大额应付账款
—6—
收购人系由金文明与
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陈辟疆共同
投资设立,金文明控
制的核心企业包括苏
州格鲁曼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苏州凌志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苏
州斯塔克机械制造科
技有限公司,益阳高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实 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2.3 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持续 是 系益阳高新技术产业
经营能力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
下属全资控股公司,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为国家级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规划
总面积约 67.07 平方
公里,已发展形成了
智能制造业、电子信
息产业、新材料新能
源产业、健康养老产
业四大产业集群。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已 不适用,实际控制人
3.2.4 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有实业管理经理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是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3.3.1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 是
运营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
3.3.2 是
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
3.3.3 是
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不
4.1 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是
获得资金的情况
—7—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
不适用,收购人本次
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
4.2 收购资金来源于股东
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
投入
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否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
4.4.1 否
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4.4.2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 否
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不适用,未经审计
会计政策
4.4.3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不适用,未经审计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未经审计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
4.4.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 不适用
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4.4.5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是
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 不适用,收购人非上
称及时间 市公司
4.4.6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 不适用,收购人非境
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外投资者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
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 不适用
核查
4.4.7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是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是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5.1.1 是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是
5.1.2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 否
—8—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否
5.1.3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否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5.1.4 是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收购人已经承诺不存
在收购资金来源于上
市公司的情况,财务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是 顾问将对过渡期收购
金往来进行核查
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5.1.5
交易和资金往来持续
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收购人已经承诺不存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信 是 在收购资金来源于上
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市公司的情况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不适用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规
5.2.1 不适用
定履行披露义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年
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
5.2.2 不适用
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
5.2.3 不适用
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不适用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不适用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3
5.3.2 不适用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不适用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履
5.4.1 不适用
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5.4.2 不适用
披露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
5.5 不适用
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不适用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5.6.1 不适用
五十一条的规定
—9—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和
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在资 不适用
5.6.2
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提
5.6.3 不适用
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5.6.4 不适用
份的,是否已核查
5.6.4.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 不适用
1
5.6.4.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管
不适用
2 理和决策程序
5.6.4.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件
不适用
3 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经
不适用
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5.6.6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不适用
情况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7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8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要
5.7 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 不适用
因)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
5.7.1 不适用
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5.7.2 不适用
序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5.7.3 不适用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
5.7.5 不适用
明
— 10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的
5.7.6 不适用
要求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5.7.7 不适用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5.7.9 不适用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5.7.1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不适用
0 准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5.8 不适用
化)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
5.8.1 不适用
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
资到位情况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
5.8.2 不适用
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
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
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来
5.8.3 不适用
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
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的
5.8.4 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不适用
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是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等
5.9.2 是
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5.9.3 是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其
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制
5.9.4 不适用
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11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似
6.1 是
机构批准
不适用,本次收购无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需报批或备案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
6.3 是
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是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是
收购人暂无未来 12 个
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
整的明确计划。但从
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能力和盈利能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经
7.2 否 力,以及改善上市公
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
发,收购人在符合资
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可
能在未来 12 个月内尝
试对其资产、业务进
行优化调整。
— 12 —
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明确计划,或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但是,从
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能力和盈利能
力,改善上市公司资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产质量的角度出发,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否
7.3 如果在未来十二个月
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内筹划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负
债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或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届
时,收购人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 13 —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暂无调整计划,本次
权益变动完成后,收
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行使股东权利,向上
7.4 是
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届时,上市公司将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
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的计划。如果根据上
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7.5 否 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应的法定
程序和义务。
收购人暂无在收购完
成后 12 个月内其他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
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
划或建议。如果形成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否 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
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计划,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之要求,履行相应
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 14 —
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
司员工聘用计划做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如
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7.7 否
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义
务。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独
8.1.1 是
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是
8.1.2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是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如
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在
8.1.3 是
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
施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人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
8.2 是
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
争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 不适用,收购人不存
8.3
公司的影响 在其他特别问题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国金证券按照行业公允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
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对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收购人的标
准填报第一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 15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