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2020-11-07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式购买苏州盛熙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永新县嘉恒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弗兰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南浔产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腾宇祥贸易有限公司、惠
州讯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中冀惠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杭州盛元行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君润恒惠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幼勖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历史文化
名城发展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联讯兴泰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吴科军合计持有的弗兰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
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3、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后,公司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事项的进
展公告。
4、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分
别签署保密协议。
5、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
6、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并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苏州盛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永新县嘉恒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弗兰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州
南浔产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腾宇祥贸易有限公司、惠州讯
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中冀惠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盛元行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君润恒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幼勖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发
展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联讯兴泰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吴科军签订了《框架协议》。
8、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请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该
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
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
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
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
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
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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