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Tel: 010-8587-9199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邮编:100020 36/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 5 Dongsanhuan Zhong Road, 传真/Fax: 010-8587-9198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RL: http://www.anlilaw.com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1)和字第 001 号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科达”或“公司”)委托,指派曹健律师、刘明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 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 临时董事会决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 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及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和科达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和科达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和科达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 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和科达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在广 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工业园路 1 号容锦酒店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和科达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 2021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和科达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31,573,7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7%;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为 31,565,4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1%。参 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83,74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58%。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 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65,4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5,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65,4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5,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65,4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5,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65,4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5,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65,4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5,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65,4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5,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8%;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 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 结论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清友 承办律师: 曹 健 律师 刘 明 律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