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 豪方天际广场23楼 23 Floor, HOLDFOUNF SKY Plaza, 11008 Beihuan Biv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二○二二年十月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和 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李支玲律师、杨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 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承 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 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 原件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并于2022年10月17日以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等 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 社区华荣路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2年10月17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的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 份30,4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2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 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 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1.《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徐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曾麒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沈颖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刘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纪贵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危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01 选举廖芷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没有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 行任何变更,且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各子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 举非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121,840,000票。以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按《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会议审议事项的排序,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选举徐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121,8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5,61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1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332.34% 。 表决结果:徐霁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徐霁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 2、选举王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121,8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王冠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冠芳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3、选举曾麒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121,8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曾麒麟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曾麒麟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4、选举沈颖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121,8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沈颖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沈颖涛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各子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 举非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60,920,000票。以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按《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会议审议事项的排序,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0,92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36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7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86%。 表决结果:刘程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刘程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 2、选举纪贵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0,92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36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7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86%。 表决结果:纪贵宝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纪贵宝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各子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 举非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60,920,000票。以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按《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会议审议事项的排序,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选举危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0,92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36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7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86%。 表决结果:危韩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危韩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2、选举廖芷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0,92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36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7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86%。 表决结果:廖芷珊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廖芷珊女士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30,46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9,990,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4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90,000股, 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额380,000股,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孔亚楼 见证律师(签字): 李支玲 见证律师(签字): 杨 谨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