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和科达:和科达-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2-10-18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 豪方天际广场23楼
                   23 Floor, HOLDFOUNF SKY Plaza,
      11008 Beihuan Biv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二○二二年十月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和
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李支玲律师、杨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
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承
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
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
原件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并于2022年10月17日以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等
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
社区华荣路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2年10月17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的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
份30,4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2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
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
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1.《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徐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曾麒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沈颖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刘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纪贵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危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01 选举廖芷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没有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
行任何变更,且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各子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
举非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121,840,000票。以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按《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会议审议事项的排序,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选举徐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121,8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5,61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1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332.34%
。

     表决结果:徐霁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徐霁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
2、选举王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121,8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王冠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冠芳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3、选举曾麒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121,8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曾麒麟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曾麒麟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4、选举沈颖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121,8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3.93%;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6.67%。

   表决结果:沈颖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沈颖涛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各子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
举非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60,920,000票。以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按《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会议审议事项的排序,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0,92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36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7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86%。

   表决结果:刘程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刘程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

   2、选举纪贵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0,92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36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7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86%。

   表决结果:纪贵宝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纪贵宝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各子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
举非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60,920,000票。以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按《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会议审议事项的排序,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选举危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0,92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36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7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86%。

   表决结果:危韩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危韩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2、选举廖芷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0,92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368,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7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86%。

   表决结果:廖芷珊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廖芷珊女士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30,46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9,990,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4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90,000股,
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额380,000股,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孔亚楼

                                  见证律师(签字):

                                                       李支玲

                                  见证律师(签字):

                                                       杨 谨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