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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科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1-13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 豪方天际广场23楼
                   23 Floor, HOLDFOUNF SKY Plaza,
      11008 Beihuan Biv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二○二三年一月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和

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杨谨律师、陈惠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

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
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承办律

                              2
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
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

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2年12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等

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

公告。

    3、2023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2


                             3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30,186,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116,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07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4.07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
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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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

更,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

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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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30,186,547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026,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70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160,00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30,186,547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0,026,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70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160,00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
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6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孔亚楼

                               见证律师(签字):

                                                    陈惠莹

                               见证律师(签字):

                                                    杨   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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