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郫县富森木业有限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07-1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与郫县富森木业有限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郫县富森木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无偿转让商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因公司加强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公司与郫县富森
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县富森”)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本事项有利于
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本次公司与郫县富森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属
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兵、刘云华和刘义依照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
则,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与郫县富森签署《商标转让协议》。
独立董事:
黄旭 古时银 王锦田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