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7-12-12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罗宏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罗宏先生与其他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罗宏先生为会计学专业博士、教授,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的任职条件。
罗宏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
独立董事候选人罗宏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查。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并同意将提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旭、古时银、严洪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