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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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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
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
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
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
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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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陈林祥、严奉强、张新民
                                              201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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