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16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
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
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
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关联方
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
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
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
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被资助对象预计资助期限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
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1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