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过审阅《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不存
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进
行了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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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且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相符。
四、关于 2017 年度关联交易
经过审阅《关于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并未超出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收费参照同类型平均水平,交易价
格公允,交易总金额及其占公司收入比例均较小,没有对公司及股东利益构成不
利影响。
五、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经过审阅《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
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完全具备承
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能体
现岗位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也充
分反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展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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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黄旭、严洪、罗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