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05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
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
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调
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业已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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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4 日,并以 14.83 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6.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旭、罗宏、严洪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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