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05-05
公司简称:富森美 证券代码:00281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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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8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 8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2
(四)结论性意见 .................................................................................................. 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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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富森美、上市公司、公司:指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成都富森
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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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富森美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富森美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富森
美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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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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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
分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4、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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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富森美董事会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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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富森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富森美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18 年 5 月 4 日
2、授予数量:506.3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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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56 名激励对象
合计放弃限制性股票 95.00 万股,故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601.30 万股调
整为 506.30 万股。
3、授予人数:145 人
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相符。由于 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63 名调整为 145 名。
4、授予价格:14.83 元/股
自《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已实
施完毕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应调整为 14.8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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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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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利润总额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17年利润总额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17年利润总额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以上“利润总额”计算时将剔除各年度股份支付费用。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个人层面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合格 10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予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岳清金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1.72% 0.02%
2 程良 财务总监 10.00 1.72% 0.02%
3 何建平 副总经理 10.00 1.72% 0.02%
4 吴宝龙 副总经理 10.00 1.72% 0.02%
5 张凤术 副总经理、董秘 10.00 1.72%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140 人) 456.30 78.35%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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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 76.10 13.07% 0.17%
合计(145 人) 582.40 100.00% 1.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富森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富森美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富森美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
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富森美及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
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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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的的法律意见书》;
7、《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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