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8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18-063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15:00 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星
期二)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 189 号富森创意大厦 B 座
21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兵。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量 351,359,04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8.945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
份数量 349,986,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637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
1,37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8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
代表股份数量 1,41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4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量 1,37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1,355,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1,4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752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53%;弃权3,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212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1,355,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2
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1,4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752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53%;弃权3,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21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芳菲、刘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
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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