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08-0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富
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森美”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富森美监事严奉强先生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
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窗口期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严奉强先生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买入了富森美股票 19,8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44%,成交价格为 25.87 元,成交金额为 512,226 元;并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卖出 4,950 股,卖出价格为 26.00 元,成交金额为 128,700 元,获利 643.50
元。
上述交易发生后,公司立即与严奉强先生核实了相关情况,本次买卖非严奉
强先生本人操作,系严奉强先生的配偶郭红女士疏忽大意、操作失误所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上
述交易行为违反了窗口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严奉强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严奉强先生在本次操作前并未持有公司股票;在本次买卖后,直接持有公司
股票14,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
三、富森美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1、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严奉强先生2018年7月
30日买入的成交均价25.87元以及2018年7月31日卖出的均价26.00元进行计算,严
奉强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643.50元【(26.00-25.87)×4950=643.50】。
严奉强先生已于2018年7月31日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43.50元上缴给公司;
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
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虽然本次交易处于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前10日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前30日窗口期内,因公司已于2018年7月31日披露了
《2018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公司已于2018
年4月11日披露的《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不存
在差异,所以本次交易期间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财务信息,且严奉强先生
并未提前获悉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内容,也不构成
内幕交易。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上
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
本次窗口期短线交易系严奉强先生配偶郭红女士疏忽大意、操作失误造成,
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就本次窗口期短线交易行为向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4、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
加强账户管理,规范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
相关人员增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严奉强先生上述交易行为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窗口期买卖股票和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就公司监事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
易行为,富森美已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就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采取了适当措施。本保荐机构将继续督促富森美妥善处理本次监事窗
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行为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带来的影响,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代表人:李学军、胡洪波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