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情况。
(3)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 4 月,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以新都汽配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
(抵押最高额担保为 18,110 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取得的长期借款,同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合同金额为 45,000 万元,担
保期间为 201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长期
借款余额为 1,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0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0.23%。
上述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
述事项以外,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过审阅《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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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融资环境、市值管理等实际情况,为稳定公司股价,增强投资
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兼顾了公司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郫县富森木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无偿转让商标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郫县富森木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无偿转让商标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我们认为:
因公司加强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公司与郫县富森
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县富森”)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本事项有利于
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本次公司与郫县富森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属
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兵、刘云华和刘义依照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
则,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与郫县富森签署《商标转让协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
自 2018 年起财务报表按照新的格式进行编制。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
法,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以及 2017 年度利润表进行相应调整。公司
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
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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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黄旭、严洪、罗宏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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