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拟聘任总经理刘义先生,拟聘任副总经理岳清金先生、
吴宝龙先生、何建平先生,拟聘任财务总监程良先生,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张凤术先生的个人简历、承诺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完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中,张凤术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
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张凤术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岳清金先生、
吴宝龙先生和何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程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
张凤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二、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
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
分临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额度的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严洪、罗宏、盛毅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