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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3-29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和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2012 年 4 月,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以新都汽配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
(抵押最高额担保为 18,110 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取得的长期借款,同时由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
供保证担保,担保合同金额为 45,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 201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长期借款余额为 1,000 万元,担保余额
为 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0.17%;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22%。
    上述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事项以外,2018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
诉讼的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盛毅、严洪、罗宏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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