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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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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过审阅《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不存
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进
行了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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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且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相符。

    四、关于 2018 年度关联交易
    经过审阅《关于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并未超出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交易额度,收费参照同类型平均水
平,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总金额及其占公司收入比例均较小,没有对公司及股东
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五、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经过审阅《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
    经查核,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
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关联交易
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且关联交易的实际
发生数额少于预计金额,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19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
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
完全具备承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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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能体
现岗位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也充
分反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展中的贡献。

    八、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并对公
司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公司不属于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属于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承诺在风险投资事项实施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
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我们认为: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充裕。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
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已制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资金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投资风险安全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产
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
    因此,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临时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独立董事:盛毅、严洪、罗宏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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