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0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BJJG1395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李学军、胡洪波
联系电话 13308171283、13980898695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学军、胡洪波
联系方式 13308171283、13980898695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16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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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18
注册资本 44499.7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成都市蓉都大道将军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兵
实际控制人 刘兵
联系人 张凤术、易盛兰、谢海霞
联系电话 028-676703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0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1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公司定期报告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
督导工作 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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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定期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现场检查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通过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
(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
募集项目情况、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4)发生的关联
交易、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
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
来;(6)经营状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情况基本良好;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业务独立、经营稳健,不存在显
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公司的董事会、监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内部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
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合规经营;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等)情况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 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及时设立募集专户。保荐机构和保荐
况、查询募集资金专 代表人通过定期查询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及实地查看募投
户情况、调查募集资 项目实施情况等方式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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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
况 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
定。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了发行人“三会”的
股东大会情况 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
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等方式督导发
行人按规定召开。
7、对公司及董事、监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定期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
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 为: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及信息披露、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
的培训情况 务办理及信息披露等。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认真履行关注职责,实时
相关媒体报道的关注 关注发行人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情况并进行核查,督
与核查情况 促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就相关事项予以解释说明或公
告。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高管人员无损害发行人利益行
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无占用公司资源等损
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10、督导公司董事、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出席或列
勤勉尽责情况 席股东大会。
11、保荐机构发表独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及募集
立意见情况 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债券回售、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现金
管理、外汇套期保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另外,保荐
机构按期出具了对公司的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12、发行人聘请的中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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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的情况 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工
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13、发行人及股东承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
诺履行情况 认真履行承诺。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
的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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